棒球属于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法院

因在与同学相约打棒球时被击伤牙齿,初三男生小彤以身体权受到侵害为由,将同学小杭和他的监护人、就读学校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前期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2万余元。

东城法院9月2日发布消息说,法院公开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小彤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并不能完全辨识棒球运动的危险性,亦不能完全预见棒球运动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其自愿与小杭打棒球不构成自甘风险,造成损害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作为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者,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小彤、小杭为某中学初三学生,年底某日,下午课间休息期间,小杭邀请小彤到操场打棒球。运动过程中,小杭投掷的棒球击中小彤面部,致其两颗门牙被打掉。医院诊断,小彤部分牙冠折断,建议进一步修复处理。

小彤表示,自己没有棒球基础,小杭没有向其提示运动风险及提供防护面具,导致身体受伤,小杭及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亦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小杭及其监护人辩称,小杭也没有接受过棒球训练,也没有棒球基础。小杭在征得小彤同意后,双方自愿一起打棒球,小杭并没有任何过错,双方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在事情发生后,小杭和监医院救治,小彤也一直强调这件事不怪小杭。所以,这次意外伤害小彤应当负主要责任。

学校辩称,校方有严格的规定,且多次强调禁止在学校内私自进行危险性的体育活动,不允许学生携带球类前往学校。小杭违反学校规定私自将棒球带到学校,造成小彤受伤,事后校方对双方进行了批评教育,学校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在事情发生后,学校立即通知家长,医院救治。综上,学校并无过错,不同意小彤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杭、小彤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并不能完全辨识棒球运动的危险性,亦不能完全预见棒球运动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故小杭及其监护人辩称本案适用“自甘风险”规定缺乏依据。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小杭、小彤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私自参与棒球运动,造成损害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小杭将棒球带入学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小彤作为参与者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小杭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小杭、小彤在校内的课间休息期间参与具有危险性的棒球运动,学校作为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者,并未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各方具体责任比例为小杭监护人承担60%,小彤承担30%,学校承担10%。

东城法院法官表示,自甘风险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正式确立的新规则。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民法典严格限定了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情形,规定其适用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文体类活动,且仅适用于因参与者的行为造成损害,

认定自甘风险是有前提的,即当事人对于自身能力及文体活动的危险性具有充分的认识和预见能力,但仍自愿参加。在具体案件中,需要区分具体情况认定,从而既保护合法的民事权益和管理秩序,又促进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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